通知公告

[转发]泰山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变更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4-06-03浏览次数:348


根据市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》(泰政办发[2012]73号)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《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》(泰人社发[2013]32号)文件精神,结合市人社局工作部署和学校工作要求,从2014年6月1日起实行新的门诊统筹支付办法,即:

在校学生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筹集,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,个人不再另外缴费。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,从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。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(在校大学生签约地点即本校校医院)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,每次超出10元以上部分,统筹基金按50%的比例支付,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学生工作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4年5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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