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泰山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共泰山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则》(泰院发〔2008〕19号)的有关规定,为加强党校分校(以下简称“分党校”)的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,更好地发挥分党校的作用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分党校在党校和所属教学系(院)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,培训教职工党员、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。
第二章 组织设置
第四条 分党校的建立,由教学系(院)党总支提出申请,党校审查批准。
第五条 分党校校长由所在教学系(院)党总支书记兼任。分党校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成员,原则上参照党校建立和设置。
第三章 师资配备
第六条分党校教师均为兼职教师。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、有一定党务工作实践经验的本系(院)和其他系(院)党员领导干部,学校党群机构党员领导干部和“两课”教师担任,其中,本系(院)师资人数不得超过师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。
第七条分党校聘任的兼职教师,教学课时量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,教学酬金参照普通文科课程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。
第四章 教学管理
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按如下要求实施:
(一)分党校根据党校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实际,制定学期(学年)教学计划(含课程表),在培训前报党校批准后实施。
(二)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一月份进行,也可以合并为1次进行,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。没有建立分党校的基层党组织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,可依托各分党校进行,具体事宜由双方所在党组织协商解决。
(三)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主要内容为: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、基本路线,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。通过集中培训,使入党积极分子熟悉党的性质、纲领、指导思想、宗旨、任务、组织原则和纪律,熟悉党员的义务和权利,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。
(四)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采取集中授课、观看录相、专题辅导、个人自学、社会实践等形式,把课堂作业、撰写心得体会、集体交流、完成主题论文、考试等有机结合起来,努力提高教育效果,增强学员学习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提高党校教学的吸引力、说服力、感染力。
(五)分党校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,严格考勤,对旷课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学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。分党校负责组织结业考试和阅卷工作。考试合格的学员,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。考试不合格及没有经过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,不能发展入党。
第九条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按如下要求实施:
(一)分党校应结合系(院)自身工作实际,根据每学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,对本单位的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进行日常的理论培训或专项教育。
(二)分党校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,紧密结合系(院)教学、科研等工作实际,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,结合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着力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,把加强党性修养锻炼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。每期培训的内容应有所侧重。
(三)党员教育培训除由党校统一组织外,一般由分党校根据实际需要,参照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办法自行安排。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和总结应及时报党校备案。
第五章 办学条件
第十条 分党校所需经费纳入所在本单位预算,从所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,专款专用,保证分党校教学需要。
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要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场所,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党校负责解释。